讲师,高等学校教师的学衔或职务名称之一。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大学令》,开始规定大学在必要时得延聘讲师。1927年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正式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1960年3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
基本定义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的《大学令》,开始规定大学在必要时得延聘讲师。1927年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正式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1960年3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规定助教提升为讲师的业务条件是:①已经熟练地担任助教工作,成绩优良;②掌握了本专业必需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知识与技能,能够独立讲授某门学科,并且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③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书籍。讲师的主要职责是担任某门学科的讲授,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欧美有些国家的大学设有讲师一级的教员;有些国家的大学以讲师为未定学衔的教员;也有些国家的大学设高级讲师,有的主持讲座,讲座讲师是由资历较深的教授担任的。
1、职称之名:大学教师中的一种职称,居于助教之上,副教授之下,属于中级职称。
2、讲课的老师,或特指培训行业中的授课者,或课堂讨论之主持人,有企业内部讲师、外部讲师之区分,见于企业培训中常用词。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的一种职称,如高级讲师、中级讲师。
此词条与“主治医师”的双义性类似。
任职基本条件
1、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担任助理讲师职务四年以上,能担任培训教员工作;
2、能胜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和资料。
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学历必须同申报晋升职务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否则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以取得学历证书为准),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正常申报中级职务,任助理级的总年限最低不得少于4年。
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与资历,但在本职工作岗位上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强、业绩贡献突出的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破格申报对象必须是本单位近三年来考核成绩名列前茅者,且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申报和“学历、任职年限双破格”申报。破格申报者,任职年限的提前一般不能超过1年。
评审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者,可破格晋升讲师职务。
1、学校教育、教学业务骨干、能胜任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优秀、或近五年内累计三年优秀(当年必须优秀);
2、获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青年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教坛新秀、省春蚕奖、市新苗奖、县以上拔尖人才,地市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者;
3、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入论文集并获奖、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两篇以上者,或编写过一门中专以上程度的本专业教材的;
4、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四等奖、市地级三等奖、县(市、区)一等奖及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所教班级和指导的团体在省级(含省教委组织)竞赛中获一、二等奖,或辅导的学生累计有二人以上获省一、二等奖;
5、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周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周年以上。